2014/10/12

《波其武論三位一體注解》問六,題一,正解三

Super Boethium de Trinitate
q6, a1. Ad tertiam questionem.


本節主要探討的主題為「神學科學是否必要從『通幾法』進行探討?」以下為阿奎那的主要意見摘要。

阿氏本文主要分為三部分回應此問題:首先破題,其次證實,最後引申。首先(第一段)他就破題指出:自然科學採用的是質測法(rationabiliter),神學(divina scientia)採用的是通幾法(intellectualiter)。而質測是神魂以理性的模態(modus rationis)運作,通幾則是以理智的模態(modus intellectus)運作。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阿氏在此指出人類理智與上帝或天神(angelus)理智的類比關係,他認為只有當我們達到通幾之知,就是以壹觀殊時,可以與上帝或天神一樣說是有理智的。理智是以類比方式用於上帝、天神與人類上的。


其次,在證實的部份,阿氏採取由神魂(anima)認知活動的分析中證實神學採用通幾法。此部分又可以分成三部分,首先是從靜態角度區分神魂的認知能力上兩種模態(modi),其次是從動態角度分析兩種模態具體活動,最後是從神魂認知活動作用的對象上證實破題。針對第一部分(第一段),阿氏指出神魂認知有兩種模態,分別是上文所言的理性模態與理智模態。他進一步分析兩者間的關係為壹與殊的關係,若從活動層面上講,就是理智模態處理壹使之可以旁通統貫地把握殊;理性模態則是從殊中推論得出壹。

第二,阿氏從動態活動方式分析,指出理性模態的質測之慮(consideratio rationalis)採用分析法/之路(via resolutionis)從殊推論出簡單且單壹之理(una et simpliex veritas);通幾之慮(consideratio intellectualis)採用綜合或發掘法/之路(via compositionis vel intentionis)從壹體殊。這樣,質測之慮終於通幾之慮,而通幾之慮為質測之慮之始。

第三,分別從兩種模態活動考慮的對象證實破題。認知時有兩種模態(誠如上述,兩種模態互為首尾),思考時也有兩種方式,筆者認為分別是從阿奎那存在學結構分析中的作用因與形式因來進行。在此又分為三部分說明(第三段):第一種,就是以作用因角度思維,阿氏稱之為根據實有次序(secundum rem)考慮,是由外在原因或外在效果推證(extrinseca causa vel effectus)。落實在理智模態,也就是綜合法,就是由原因推效果;落實在理性模態時,也就是分析法,就是由效果推原因。因為原因與效果之間的關係,原因比效果還要更簡單、更不變動且更加以統一的方式持存。分析法在此最終目的就是當它推到最高簡單原因時所得到的分離實體(substantia separata),也就是天神與上帝等不需物質存在的實體。這些實體都是前面問題所界定為神學考慮的範圍。

第二種,就是以形式因的角度思維,阿氏稱為從思維次序(secundum rationem)上進行的推證。這類綜合法中,要從最普遍的形式推證多數個別物;分析法中則相反過來。因為較普遍的就是較簡單的。所謂最普遍的就是對一切存在者最公有者。在此分析法中,最後目的就是對存在者(ens)以及存在者之所以為存在者屬性(ea quae sunt entis in quamtum huiusmodi)的考慮,這些也就是神學(或形上學)考慮的對象。

最後,就是因為認知能力無論從作用因還是形式因來考慮,最後的目的都是神學的對象,可以推得:一、所有質測之學最後目的都是要達到通幾之學的神學(段首);二、既然所有認知活動推證的最後對象都屬於神學,而認知所推證的最後對象採用的是通幾法,那麼神學就是採用通幾法(段尾)。

第三,阿氏從上面分析作進一步引伸,由此說明神學又稱為「首要哲學」(prima philosophia)與「形上學」。首先,從認知的次序上,神學的原理可以通貫其他所有科學,所以稱之為首要哲學。其次,神學學習的次序應擺在物理學(physica)與其他科學之後,作為它們的目的終點,所以又稱為物理之後(形而上)學(metaphy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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